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3、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1999〕 73号)。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内容
1、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接收、档案转出
2、档案材料收集、档案材料鉴别、档案材料归档
3、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档案整理装订、档案保管、档案数字化、电子化
4、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档案查阅、档案借阅
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证明
6、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参军政审、 录用考察、 入党政审、 出国(境)政审、 升学政审、 其他政审
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四、常见问题
1、个人、公司或街道办能否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2、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答: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人事档案调走能否自带?
答: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递人事档案时应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4、流动人员档案从何时取消收费?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政府部门提供免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2015年1月1日起行政性事业性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按上述规定不再收取。
5、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人事档案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对于2015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需按原广州市物价局(穗价【2011】218号)、(穗价【2012】257号)、(穗价【2013】147号)等文件精神,全额补缴欠缴的费用。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区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或在本区工作的,提供在本区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3、有效学历认证报告;
4、离开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档案在原工作单位的需要补充提供)。
(注: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本人。)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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