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年以上。
2、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广州市电子商务师协会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年以上。 |